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

认定申报办法

 

一、项目名称: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认定。

二、受理科室:电力与资源科。

三、申报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核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需报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

1、书面申请报告;

2、有效期内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建材产品必须提供地级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对其废渣掺合量的检测证明文件;

5、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有效期内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3、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废旧物资企业减(免)税申报表;

5、经营情况说明材料。

五、受理程序:

1、到我局领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或《废旧物资企业减(免)税申报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将申报表用A3纸,其他所需材料统一用A4规格纸(复印件缩放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八份报我局。同时提供有关证件原件进行核对。

3、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由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审核。

4、符合条件的,由企业将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加具意见和盖章后送我局。

5、由省经贸委、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经省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而减免税优惠年限未到期的企业(项目)需重新提出申请。经认定的企业(项目),凭省的批复到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办理从当年开始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手续。

6、条件不符的,书面对企业进行答复,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认定每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资料报我局。我局于每年三月底将申报资料报省经贸委审批。

系电话:3338364。联系人:陈松、余瑛